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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廣東省“互聯網+”行動計劃(2015-2020年)
廣東電子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6-2025年)
廣州市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方案
廣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辦法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通用評判標準: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和《網絡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電子商務應用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對我市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
(二)通過互聯網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須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應經營批準證書,并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應用組織管理機構,制定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規劃,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保障體系,銷售商品可溯源(線上信息撮合平臺應督促平臺注冊的用戶企業不斷完善銷售商品的可溯源體系),市場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貫徹執行。
(四)電子商務應用有創新、有特色,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積極開展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經營創新,經營商品有特色、經營方式有特色、服務形式有特色,經營的商品品種、市場占有率、平臺點擊率(UV)、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五)電子商務應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于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六)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僅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除外)。
(七)企業依法納稅,近三年累計納稅總額不低于200萬人民幣。
(八)企業要有健全的防控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措施;在近3年無偷稅、侵犯知識產權、生產經營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B、特定形式標準
(一)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二) 綜合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三) 專業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四) 傳統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
(五) 移動電子商務平臺。
(六) 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
(七) 跨境電商企業。
1、提出申請。市商務委印發征集示范企業通知,申請企業向所在區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2、初審評分。各區商務部門對照《廣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指標》進行初審、評分后,向市商務委提出推薦申請。
3、評審甄選。市商務委收到區商務部門的推薦申請材料后,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采取實地考察、集中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審和擇優甄選。
4、公示。對評審選出的示范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認定。公示期屆滿無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商務委向通過認定的示范電子商務企業頒發認定文件,并將認定文件抄送相關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