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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幾個字組成.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簽訂經濟合同.合同專用章有圓形和橢圓形兩種.
合同專用章有以下樣式:
一、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在哪
1、效力不同:合同章的效力在公章之下;
2、使用范圍不同:公章是辦什么事都可以用,合同章只在合同上有用,不能辦其他事;
3、執章人不同: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合同專用章可由法人執掌,也可由專門的合同人員負責保管。
二、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是什么
1、公章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專門用于合同簽訂的印鑒,在簽訂合同方面與公章效力一樣。
2、從法律上說,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署的效力方面沒有差異,只是使用合同專用章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于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公章簽合同不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企業常見章的定語區別:
1、法人章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2、財務專用章
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3、發票專用章
單位用于開具發票時使用。
4、合同專用章
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5、電子簽名章
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的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志著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為今后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