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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名稱的變換,以及地址的搬遷,但很多企業在成長的同時,卻忽略了商標也要與時俱進,進行變更。如果企業主體信息變更,商標沒有變更,將會導致商標使用無效情況產生,不能很好的進行維權。那么商標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變更呢?
根據現行《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商標變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后,商標局受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根據前述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等申請,應理解為“按需”申請,而非“強制性”申請。
首先,本法條中的主語“注冊商標”應理解為“已核準注冊的商標”,系對商標基本屬性、類型的劃定,以與“未注冊商標”相區別。
其次,本法條中,“需要”為能愿動詞,其具有“需求、要達到”之含義。通讀本法條可知,其“需要”一詞應理解為判斷行為結果是否“應當”提出變更的前提條件。即只有注冊商標滿足、達到了“需要”進行變更的條件或程度,本法條才會要求注冊人“應當”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如并未滿足、達到“需要”的條件或程度,則法律并不強制辦理商標變更。
暫未檢索到任何有關強制性要求商標變更的規定,因此,商標變更申請應理解為注冊人根據需要提出,而非強制性的必須提出。
